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消防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州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2年4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联系电话,传真:0930-6226911
附: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条例》、《甘肃省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加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用水,提高抗火能力,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上与市政供水管网连接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由阀门、出水口专门用于消防和消防救援。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市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市消火栓建设管理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规划内容,并与城市道路、供水系统等规划相衔接。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及其供水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符合市政供水条件的乡(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间距不得大于120米。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建设资金纳入城市建设总投资,维护资金按规定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十条 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投资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严格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市政消火栓建设内容。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组织新建、补建、搬迁、拆除市政消火栓;每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管理保护专项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家、县(市)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具体落实市消火栓建设和供水管道铺设。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拆除消火栓的,应当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安装应规格统一,保证质量,符合防冻、抗压要求,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二条 市消火栓建成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供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市政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供水管网因故障或维护需要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市政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和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专门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损坏、挪用、开启市政消火栓取水;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拆除、停止市政消火栓;
(四)其他损坏、妨碍市政消火栓使用的行为。
因绿化、市容环卫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当取得供水企业的临时使用证明,并按照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
第十六条 有关责任人员因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而灭火救援不力,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