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资讯
为有效提高民政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防控能力,由民政局和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西安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二项措施(以下简称十二项措施)经过几轮意见征求和专家讨论,*近向全市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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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项措施适用于床位数超过10张的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养老机构、社会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养老院、救助管理及其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和公益机构,促进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高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项措施明确了区、县、开发区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民政服务机构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监督责任,指出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主要责任,定期消防隐患调查,实施日常消防检查,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加强消防设施管理,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计划,开展消防演练,严格管理电动自行车。
同时,该措施还明确了一些禁止行为,如严禁私下拉电线、过载电力、电热毯、电炉、快速热等大功率电气设备、非法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八项禁止”。
禁止行为
1.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建筑、场所严禁使用;
2.严禁使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 A有人居住或活动的彩钢板建筑;
3.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
4.严禁在客厅、疗养室、病房吸烟,使用明火;
5.严禁在客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量快等大功率电气设备;
6.严禁锁定安全出口,占用和堵塞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
7.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8.严禁非法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